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文化艺术的繁荣,普及传播中外高雅艺术和中华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上海的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艺术人文相关项目的资助申报,对申报项目组织综合评审,实施项目监管,并制定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会项目资助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升大众人文素养,促进中外艺术交流,普及青少年美育,传播中外经典作品及海派文化,扶植经典文化在新媒体时代下的传播。
第三条 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会设立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组织实施项目资助的评审机构,本会秘书长会议为日常事务受理及资助项目审议机构,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议)是项目资助的审定机构。本会下设秘书处负责项目资助评审、评估、监管,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本会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传播中外经典人文艺术作品、海派文化代表作品,普及艺术人文的相关作品(包括学校美育等作品),涵盖音乐、戏剧、曲艺、绘画、文学、电影、舞蹈、设计等领域的创作、演出、出版、展览、交流、人才扶持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及社会公益活动,包括定向捐赠的人文艺术专项活动。
第六条 本会在项目资助上,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重大文化项目的作品以及优秀的原创作品优先考虑的原则,优先扶持能在上海广播电视台公益媒体群平台播出的作品。同时,对“重中之重”的优秀项目在经费上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
第七条 本会主要资助的项目范围:
(一)资助研发制作人文艺术节目:
有利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能陶冶道德情操,为青少年所喜爱的、健康向上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中华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体现中外优秀文化,有利于高雅艺术传播,具有历史、人文、文化传承价值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二)资助奖励文化艺术人才:
有利于建设上海文艺人才高地,促进文艺领域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和培养、推出优秀青年文艺人才的优秀作品与扶持人才项目。
(三)资助开展中外文化交流项目:
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艺术鉴赏水平,促进海外经典文化普及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四)资助参与社会公益项目:
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传播中外经典文化的下基层、进校园、等公益项目。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
第九条 本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申报。
第十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报者需向本会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项目资助申报表》和申报各艺术门类项目所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如策划案、剧本、音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各类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每年申报原则上为一次。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本会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审议、审定”的评审制。即:由本会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申请资助金额20万以上的或需专家评议的,提交理事会审定;资助金额20万(含)以下的,可经秘书长会议审议,报理事长、副理事长审定。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经资格认定、评审、审定、报批通过后,其结果由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上海广播电视台所属媒体及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签约拨款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须接受并签署本会制定的《项目资助协议》,并填写相关表格文件。双方签署协议后,资助款项由本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自筹资金、实际支出与制作周期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合理理由、或其研发创作行为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的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税规定,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人员工资支出。
第十九条 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但不限于播出、演出、展览、出版等),须在宣传片、宣传品、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的明显之处用清晰的大号文字表明本项目是“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
第七章 评估监管
第二十条 本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监管(包括绩效评估、财务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须接受本会对资助项目的评估和监管。须对资助项目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并按规定向本会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有权对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本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凡因受资助者原因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受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和表格,提交本会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本会资助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上海广播电视台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